信託行爲的本質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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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行爲是一種角色行爲

信託行爲的本質特點有哪些?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爲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行爲者按照法律爲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爲。判定一種法律行爲是否屬於角色行爲,主要是根據行爲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託制度之下,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範圍均受《信託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爲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託行爲是一種抽象行爲

行爲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爲本身,而在於行爲的效力範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爲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爲,具體行爲是針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爲。由於在信託行爲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託行爲具有抽象性。

我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爲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要產生信託行爲可以透過信託合同或者是立有遺囑以及有法進行裁定的命令來進行產生信託行爲。一般來說都是透過信託合同來進行產生信託行爲的。雙方如果簽署了信託合同,那麼雙方都要按照合同來進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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