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是未遂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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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危險犯是未遂犯嗎?

具體危險犯是未遂犯嗎?

具體危險犯不是未遂犯,這是危險犯中的兩種不同分類:

1,根據危險犯的不同分類方法,可以分爲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2,也可以分爲危險未遂犯和危險既遂犯。

(一)具體危險犯:

1,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

2,作爲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二)抽象危險犯:

1,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爲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

3,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爲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4,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爲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嗎?

危害公共安全,產生一定的危險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產生某種危害後果的,稱之爲危險犯。

而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爲實害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破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

危險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於如何認識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因爲,所謂危險犯的未遂形態,在理論構造上即指已着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爲,但因爲客觀原因尚未達到既遂狀態的危險犯,而危險犯的着手可依據結果犯未遂一般理論進行認識,並不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而與結果犯的既遂認定不同的是,危險犯通常並不存在現實的結果而具有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準確界定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危險犯未遂認定的前提。

具體危險犯不是未遂犯,具體危險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危險,如果存在,就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必須有具體危險產生,否則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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