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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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麼

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麼

緩刑考驗期內犯罪不構成累犯。我國《刑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有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罪行的,他在執行完刑罰之後再被釋放,如果在之後的五年時間之內再次犯罪,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法,這個時候他就構成了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如果是不小心犯錯,又或者過失犯罪,則不屬於累犯。

一般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有悔改的態度。這樣的犯罪分子是有機會爭取判緩刑的。

但是他們會有一個長達三個月左右的考察期,在這個考察期中如果犯罪分子態度惡劣,又有再次犯罪的嫌疑,那麼他們將會被取消緩刑的資格。

二、構成累犯必須要哪些條件呢?

第一就是新罪和舊罪必須都是犯罪分子故意所犯下的。

第二就是,兩件犯罪事件都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罰。

第三就是新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舊罪執行完,或者是犯罪分子被釋放後的五年之內。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構成累犯。

假釋和緩刑也是有區別的。在假釋考察期結束之後,犯罪分子再次進行犯罪就會構成累犯,但是在緩刑考察期滿了之後,犯罪分子進行犯罪不能算作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將上面三點總結一下,就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在緩刑的執行期間內,如果存在犯罪行爲,那麼法院會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給予嚴厲懲處。要知道在罪行執行過程中,犯罪人員需要對其錯誤的行爲做出改變,在服刑期間不但沒有意識到自身的錯誤,反而違法,那麼對忽視法律的存在將受到重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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