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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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

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

涉嫌尋釁滋事造成他人輕微傷的,不適用調解程序。

尋釁滋事,是較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爲,對社會和公民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公安機關原則上是不會給予調解。

如果構成犯罪,則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宣告緩刑。

法律連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主觀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爲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爲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爲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審判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認識不清,容易導致混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張某、宋某等三人在盜竊銷贓後,騎自行車回家,途中因違反交通規則與農民劉某相撞,雙方發生爭吵,張某首先推劉某一掌,繼之兩人廝打起來,宋某上前一腳將劉踢倒在地,隨後掏出水果刀,向劉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兇後被告人騎車逃走。一審法院對張某等定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二審法院認爲事情發生在爭吵過程中,不同於流氓無故尋釁滋事,改判故意傷害罪、盜竊罪。這一案例一審判決的錯誤就在於沒有認識清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把事出有因的傷害與流氓尋釁滋事混爲一談。

法律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公民的行爲,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故意的去做出破壞社會治安和秩序的事情,並且出現了他人受傷的情況,相關部門也會對尋釁滋事之人進行處罰,此類行爲不僅會危害公民的行爲,也會對整個社會的治安秩序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也會加重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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