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6級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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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6級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任何意外事故都是每個人不想遇到的情況,但是從事很多職業就會承擔一定的風險,經常會遇到意外事故的發生,而意外事故發生,必將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身體傷害和經濟損失,在工作中受傷就屬於工傷可以得到應的賠付,那工傷鑑定6級賠償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4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14 個月= 35714 元.

2、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本人受傷前工資的 60%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 40 個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爲 8 個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5714 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 102040 元 一次性工傷醫 療補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二、工傷鑑定認定期限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爲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醫院事故發生後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傷殘鑑定級別爲六級,受害者可以一次性領取傷殘補助金1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金額可以達到3萬多元,從而來確保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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