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國有土地違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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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國有土地違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佔用國有土地違建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佔用國有土地違建的法律後果是,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怎麼確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司法實踐中,即便是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國有土地上修建違章建築,比如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後,開工之前一般還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違法使用國有土地,不排除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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