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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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有人用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或者買賣土地使用權。從這一點看,土地使用權應該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擁有它的人可以透過其獲取收益,那麼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小編幫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

一、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爲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詳參《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軟幹問題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爲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爲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爲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用以上的文字,小編告訴了大家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嗎這個知識。我國物權法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屬於有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用其進行抵押、出資和轉讓,來獲取一定回報。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分兩種類型,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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