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被告確定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在實務中,首先我們要確定作出強拆行爲的是哪些人,代表什麼部門。一些實施強拆的部門本身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比如,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城管部門、執法局等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拆除違法建築名義進行強制拆除的,強拆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如果是實施徵收拆遷的,經法院批准的,強拆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

違法強拆被告確定方式是什麼?

有些情況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比如項目指揮部、村委會、居委會,拆遷公司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作爲行政訴訟的被告。但還要考慮是不是有委託或者授權的情況。

例如,《行訴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 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爲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被告。

再例如,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系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有獨立明確的管理權限和範圍,取得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可以作爲被告。

實施強拆行爲的可能不止一個部門,也可能實施強拆的主體不出示任何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無法確定主體時不會也不應該讓被強拆人“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應該阻斷維權的途徑。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基於現行法律、法規對強制行爲法定職責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推定。

例如,在實施徵收拆遷過程中出現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爲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依照我國規定,強拆是必須要有法律所進行支援的和政府所進行批准的才能夠進行強拆,如果相關單位私自進行強拆的話,就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將會按照法律規定受到一定的處罰,並且要對被強拆者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需要根據雙方的協商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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