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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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宅基地政府給予農民進行房屋建設的土地,他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佔有的權利,宅基地也是農民的福利,但是宅基地是不允許抵押的。那麼在南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怎樣的呢?本站的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南通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全市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爲,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南通市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農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律採取預拆遷辦法,預先按拆遷規定進行補償,並用定銷房進行安置。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外的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內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土地。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關規定進行拆遷補償,用定銷房進行安置。對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外因社會公共事業和經濟建設需要,成片開發使用宅基地的,透過建造定銷房(農民公寓)進行安置。

第八條 對已規劃整體搬遷的農民居住區村莊進行建設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對宅基地進行收購儲備,由政府置換或徵爲國有土地後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加強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產權管理,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城農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給符合宅基地享受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符合規劃的也可以將宅基地徵爲國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補辦出讓手續並按土地評估價的40%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後入市交易。

(二)鎮可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由農民住宅置換中心對因區位因素暫時無法交易的農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預付款後進行收購儲備,餘額待住房交易後一次付清。

(三)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興建農民公寓住宅,進城農民自願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與自購的農民公寓住宅用地等價置換。

第十條 享有宅基地的對象只能是戶籍在冊的農村村民。其中參軍復員回遷、刑滿釋放回遷、讀書回遷、結婚遷入人員等可以享有,其他遷入人員不享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並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覈減。

(三)一戶全爲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戶農村村民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徵地轉爲非農業戶口的,只能按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的(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分戶形成的另一戶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爲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戶農村村民全爲非農業戶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九條規定範圍內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住房改變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築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範圍內的;

(七)農村村民住房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  經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農戶,應在新房建成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並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已撤組範圍內的原農民住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爲居住區範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徵爲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條 宅基地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房農戶應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使用宅基地審批表》,並提供戶籍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其它權源證明(新建戶除外),以及與建房用地申請內容相一致的其它證明。

(二)村民委員會複覈建房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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