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就是失信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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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費令就是失信人嗎?

限制高消費令就是失信人嗎?

限制高消費令不等於就納入了失信的人,這是要分實際情況的;

失信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限制高消費令實施範疇

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爲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爲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爲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爲;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三、失信人的名單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爲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爲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透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綜合上面所說的,限制高消費令就是對當事人的經濟消費有很大的限制行爲,只要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當事人全部都是被禁止的,對於限制高消費的不等於就是失信的人,所以,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的時候是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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