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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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夏季的到來,我國南方地區普遍溫度較高,故而一般都會強制性要求企業發放高溫費。但是如內蒙古等處於北方的省市,雖然夏季持續高溫的時間較短,但是依舊達到國家規定的發放高溫費的溫度要求。生活在內蒙古的朋友,你們是否知道內蒙古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內蒙古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內蒙古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內蒙古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爲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爲230元/月。

按照規定,內蒙古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人員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於上述標準,不允許用人單位將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內蒙古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勞動者。

目前,內蒙古根據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寒天氣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區和6類高寒地區,要求各地區不得隨意擴大高溫高寒崗位津貼發放範圍,更不得變相冒領。

3、內蒙古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4、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5、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7、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8、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爲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由於內蒙古的環境溫度具有不定心,故而內蒙古高溫補貼的發放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環境溫度高於33攝氏度時,企業組則需要職員發放高溫費。此外,在冬季,企業也需要給職員發放高寒費。此兩種補貼都不得發放計入最大工資標準,但是在工作超過一定數額之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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