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工傷待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工傷待遇是什麼?

隨着現在生活品質越來越好,人們也都追求有車有房,道路安全就成爲了交通隱患,也是交警們最頭疼的問題,但是在擁堵路段行駛或者碰上自然災害以及雨雪天氣,車輛發生碰撞也是在所難免的,如果交通事故中對方全責,然後又屬於工傷,那麼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工傷待遇是什麼呢?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工傷待遇是什麼?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的,按照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根據鑑定結果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理論上就是說: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的,那麼勞動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又可以向單位請求工傷賠償。 但各地執行不太一樣,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雙份的,工傷實行補差的原則。

如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事故大小,對企業員工待遇問題也會做出一些相應的補償,畢竟在道路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也是大家都不想的事情,在此小編也提醒大家在道路行駛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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