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工傷鑑定委託書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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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工傷鑑定委託書誰出?

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後,傷情嚴重的情況下,首先應儘快就醫治療,在傷病被治癒或病情穩定得到控制時,就可以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賠償手續了,如果職工因遭受工傷導致身體殘疾,影響了正常行動能力,不能自行辦理工傷鑑定申請,那麼,工傷鑑定委託書誰出呢?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覈。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委託書誰出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鑑定的申請有兩種方式,即可以由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當工傷職工無法提出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理其提出,也就是說工傷鑑定委託只存在工傷職工委託其近親屬辦理的情況,此時委託書應由工傷職工本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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