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生效後單位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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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生效後單位的救濟途徑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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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救濟定義的途徑有哪些




    工傷鑑定救濟定義的途徑主要有:



    行政複議:



    1.申請人:



    ①用人單位;



    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



    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的期限:



    ①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的: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的:期滿後60日內。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①複議申請書。



    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



    ②勞動部門的工傷認結論不服。



    ③ 對行政複議不服。



    ④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爲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爲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關問題的答覆》中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等四種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未經過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較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增加了一項“(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國務院於2010年12月20日頒佈的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行政複議不再是工傷認定結論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對工傷認定結論選擇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員工提起的工傷認定所能夠得到的結論並不一定絕對就是能夠爲員工維護權利的,少部分員工會認爲結論不滿意而想要獲得更多的救濟,此時可以找機構所在的行政機構提起復議或者根據其侵害權利的事實準備好證據後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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