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加班費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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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加班費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就算是全外資企業在我國創辦公司,那在員工加班的這一塊也必須要遵循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加班費,有些大型公司可能每天需要員工實際上班的時間都特別的長,那公司也不應該用固定的工資等同於就佔用了員工一天的時間。部分員工遇到長期加班卻沒有加班費的這種狀況肯定是也非常惱火的,那麼,重慶加班費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重慶加班費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爲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爲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爲兩年,所以認爲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儲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二、應該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爲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按照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重慶加班費訴訟時效規定的也是在1年之內,並且員工如果做好了法律途徑索賠加班費的這這種打算,肯定絕大多數都是在跟公司首先結束了勞動關係以後,如果跟公司還在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就開始索賠加班費了,雖然不受相關訴訟時效的限制,但肯定會因爲這件事情到最後影響自己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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