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相同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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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相同之處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相同之處是什麼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之處主要有都以給付勞務爲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受僱人)依約定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爲,而不在於實現僱傭人的預期利益。 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1、都以給付勞務爲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受僱人)依約定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爲,而不在於實現僱傭人的預期利益。

2、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爲給付勞務的合同,受僱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爲,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3、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僱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僱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

4、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爲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最大的差別之所在。僱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爲僱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僱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僱傭合同作爲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綜上所述,僱傭和勞動合同這兩者在實質上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約束,合同雙方的定位都是相同的,而且可能涉及到雙方有經濟的往來,其中也有對對方的約定和承諾,但是兩者的訂立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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