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賠償 - 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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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賠償,有哪些內容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了,但是也沒有明確表示要辭退員工,那麼,這種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賠償呢?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的內容介紹。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給了勞動者足夠的權益,如果遇到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賠償這樣的問題,勞動者最好能夠先跟公司溝通,以得到合理的補償,如果跟公司溝通無果,那麼,就要諮詢相關部門,必要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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