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受傷罰款標準是怎樣的
使用童工受傷罰款標準
《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使用童工受傷罰款,是按照用人單位對於非法使用童工的用途以及時間來決定的。其中涉及到盈利性的生產勞動,家庭服務型得到勞動或者父母參與以及介紹人等情形。對於這些違法的行爲,都是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罰款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