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特殊主體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特殊主體嗎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是一種及其惡劣的行爲,童工的身心健康受到的嚴重的損耗,危重勞動對成年人來說完成起來是很不容易的,對於童工來說更是不可能,帶來的是更多的傷害和潛在的危險,這樣也會涉嫌犯罪,但是大家不禁會問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特殊主體嗎。任何主體僱傭童工都是非法的,具體內容小編將作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傭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爲人只要具有僱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文自此,相信大家對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特殊主體嗎已經有了答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都是可以成爲童工的,但此時僱傭童工勞動的並不一定就會涉及到到刑事犯罪,必須是違反相關規定,安排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在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都有可能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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