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確認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一、工地確認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工地確認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建築行業中的用工關係的分類及區別有哪些?

當前,建築行業中的用工關係基本分爲兩類,即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爲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勞動者爲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務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從本質上講,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一種性質的關係,可統稱爲勞資關係;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對二者作了不同規範,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僱傭關係受民法調整,可以理解爲勞動關係是一種獨特類型的僱傭關係,從僱傭關係發展而來,要受勞動法特別的規制。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一是勞動關係除了當事人之間債的要素之外,還包含身份的、社會的要素,比如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成員、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而僱傭關係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係,不具有身份、社會的要素。

二是勞動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穩定性;而僱傭關係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勞動者未能成爲用人者的成員。

三是勞動關係中,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係,主體之間不平等,國家對此干預多;僱傭關係中僱員雖要秉承僱主的意志、接受僱主指派去工作,但總體上雙方屬於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係,以契約自由爲主,國家一般不特別干預。

綜合上面所說的,確認勞動關係需要按規定來進行處理,只要雙方存在合法的主體,同時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而且勞動者也受到單位的管理,那麼雙方就可以認定爲事實的勞動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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