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保姆屬於勞動關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僱主保姆屬於勞動關係嗎

透過我國市場上成立的家政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體環境下全體民衆的經濟收入水平和生活條件還是越來越好了,平時也就是因爲忙於工作,所以家裏面的老人和小孩可能才需要保姆來專門照顧的,可是僱主和保姆之間的這種關係有些人比較疑惑的問題是,在我國保姆屬於勞動關係嗎?

一、僱主和保姆屬於勞動關係嗎?

僱主與保姆之間並非勞動關係,而是家務服務僱傭關係,不同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僱傭關係。因此,發生傷害糾紛,不能適用勞動法。而只能依據過錯原則,來判定雙方該承擔的責任。

僱主與保姆之間,實際上是民事服務合同關係。我們國家把家庭保姆排除在勞動法之外的。很多人以爲家庭保姆工作時間受傷,就算工傷,僱主和保姆是勞動關係是錯的,這是個誤區。

僱主與保姆之間產生糾紛,只能算是民事爭議。現實中,很多人混淆了這個法律關係,常常用勞動法的一些規定,來看待雙方之間的糾紛。而承擔民事責任,依據的是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不管你是24小時保姆,還是鐘點工。保姆摔傷後僱主要承擔責任,必須是僱主有過錯。或者保姆因工作而受傷,這是基本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二、勞動關係的屬性特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爲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我們認爲,從理論上說,勞動關係的具體特徵可概括爲以下幾方面:

1、勞動是一種結合關係

因爲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爲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爲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爲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爲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爲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的本質特徵,後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爲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2、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

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爲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作爲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透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爲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爲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3、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爲內容的財產關係。

保姆其實和家政服務公司之間纔是屬於事實的勞動關係的,僱主和保姆之間是屬於一種民事服務合同的關係,而且也不見得所有的保姆都是從家政公司當中聘請的,有些保姆也可能就是讓老家的朋友找人給介紹的,保姆和僱主之間的這種關係和勞動關係呈現出來的一些特徵有很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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