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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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相信你在工作中也經常聽到別人說起經濟補償金,那麼你是否知道什麼是經濟補償金呢?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我們將對以上兩個問題爲大家做具體的分析,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爲“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爲“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要情形有,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利用掌握了生產資料的剩餘分配權,利用職權強迫勞動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資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法作爲保護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保護法,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其必然使命。

地方勞動法規中賦予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權利中規定的事由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迫辭職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事由範圍不一致。所以出現某些情況下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可以知道經濟補償金一般出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但並不是說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只有在上述四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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