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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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如何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支付·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禁止特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的行業任職的制度,也稱競業禁止。 按照法律依據的不同,競業限制可分爲法定競業限制和約定競業限制。約定競業限制是指當事人自願達成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根據協議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 法定競業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勞動者遵守並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給勞動者呢?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給出的答案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爲該公司承擔造成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過錯責任方式。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應注意的是,作爲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爲做出,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支付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而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有兩種: (一)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裏的違約金數額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 (二)賠償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數額,目前尚無明確和權威的規定,但有一些地方政府已作出規定的,應參照當地規定進行操作(如深圳規定補償金的數額須不少於該員工年收人的2、3倍)上海則規定20-50%。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顯失公正,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補償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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