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給予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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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給予司法拘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給予司法拘留
不履行法院判決會拘留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上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拘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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