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情節嚴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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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情節嚴重標準
情節嚴重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爲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爲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爲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儲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如果遇到打架的民事糾紛的問題怎麼辦的答案了,小編已經給大家介紹了民事糾紛鬥毆案件的處理方法,大家如果遇到此類事件可以借鑑以上內容中提到的注意事項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損害,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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