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風險
房屋買賣合同有風險
一、合同內容是否完備齊全風險行爲一:合同主要條款缺失或約定不明確
這種行爲可能會導致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條款不全或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從而給一方帶來損失。
預防策略:
合同中應包括如下主要條款開發商的相關情況、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購房的價格、面積、交付使用日期、付款方式、房屋建材和安裝標準、房屋建築質量、房屋平面圖等。每個條款都應力求明確,不可模糊。
風險行爲二:賣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不符合法定條件
這種情形的合同無效,賣方應賠償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防策略:
賣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買方應要求賣方保證下列事項: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風險行爲三:賣方在預售商品房時,未符合法定條件
發生這種情形,賣方應停止預售活動,承擔行政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
預防策略:
賣方預售商品房的,應當保證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此外,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風險行爲四:買方在購房過程中,未將售樓廣告中明示的重要內容寫入合同
這種情形可能會導致雙方因交付的房屋與賣方事先承諾不一致而發生爭議時,買方不能依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