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針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
針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
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程序解決。至於怎樣的數額纔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對不起,就沒有下文了。、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範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等地卻沒有爲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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