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和發票丟了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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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和發票丟了該怎樣辦
購房合同和發票丟了該怎樣辦
如果購房者丟失的是首付款發票,則可不必過於擔心。因爲在房屋交付後會收到全款發票,有了全款發票就不會影響購房者以後辦理產權證、落戶、提取公積金等手續。如果購房者丟失的是全款發票,那就需要向發票開具方申請,讓其出具說明,或者拿着身份證、購房合同等材料去找開發商,讓開發商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或記賬聯複印件並加蓋印章,最後再由稅務機關審查覈實即可。
購房時的合同和所有發票都丟了的補救措施有:
1、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餘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採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着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3、如果是在做完預售登記,並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後丟失購房合同,除了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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