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職業病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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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職業病新規定
勞動法職業病賠償標準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國家《勞動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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