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傷後關於假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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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工傷後關於假肢的賠償
破壞殘疾人假肢侵害的是其人身權還是財產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體的權利。理解身體權的前提是明白什麼是身體。法學意義上的身體,是指自然人生理組織的整體,即軀體的整個構造和附屬於軀體的所有部分。如頭顱、軀幹、肢體和附屬部分的頭髮、指甲等。


至於裝配的人工製作的殘缺身體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構成身體的組成部分,應當區別情況。對此有一個判斷原則,裝配物已構成身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的,應屬於身體,如人工心臟瓣膜;可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自由裝卸是指社會一般人能夠進行,如必須由專業人員依照嚴格的醫學操作規程進行,否則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生命喪失的人工裝置,亦應視爲身體的組成部分。


假肢屬於一般人可以自由裝卸物,不是身體的不可分離的部分,只能是財產。故侵害的是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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