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合同的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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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的違約金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條款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的。


第一,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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