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勞動合同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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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勞動合同的執行
死刑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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