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鑑定 - 申請重新鑑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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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申請重新鑑定可以嗎
不服工傷鑑定,申請重新鑑定可以嗎
不服工傷鑑定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以後,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鑑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復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後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二、司法解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爲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爲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爲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爲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爲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傷員如果覺得工傷鑑定有錯誤,或者對工傷鑑定的等級有疑議的,可以向工傷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進行工傷鑑定,這是合法的。另外,在工傷鑑定過程中,傷員應當遵守工傷鑑定機構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違反工傷鑑定流程的情況,導致工傷鑑定出現差錯,造成工傷鑑定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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