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醉駕致使同事受傷 - 傷者能否得到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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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某爲青島某監理公司的總監理工程師,姜某某爲該公司的監理員,王某某系姜某某直管領導,青島某監理公司在山東省臨沂市有監理工程,由王某某總負責,姜某某參與該項目。

2017年某日,應公司要求,王某某回青島購買酒水用於公司使用,姜某某回青島領取項目發票、工作服等,王某某同姜某某駕車回青島。次日,姜某某領取發票、工作服後,與王某某一同駕車返回臨沂項目部。離青前,王某某中途購買酒水,經酒水經銷商介紹,王某某試飲一杯。因姜某某系新手駕駛員,王某某提出由其駕駛,姜某某遂在副駕駛座乘車。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某駕車追尾貨車後撞向護欄,致王某某、姜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王某某在暫扣駕駛證期間醉酒駕駛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初,青島某監理公司對王某某及姜某某的傷情向工傷認定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最終,王某某因負事故全部責任,不予認定工傷,姜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予以認定工傷。王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姜某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起訴王某某,請求判令王某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姜某某的律師提出,

1、王某某是交通事故肇事方,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因王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使姜某某受傷,其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王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已構成犯罪並受到刑事追究,基於職務行爲系合法行爲理論,王某某違法犯罪的行爲不屬於職務行爲,其本人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3、即使不考慮王某某行爲的違法性,其亦未履行職務行爲,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系履行職務行爲。

工作中醉駕致使同事受傷,傷者能否得到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

解決方案

經與委託人多次會談,深入瞭解案情,總結出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

王某某從青島返回臨沂項目部是否是職務行爲。

王某某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爲是否阻卻其職務行爲的認定。

退一步講,即使王某某的行爲不屬於職務行爲,其應否對姜某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姜某某提出賠償的項目及計算依據是否合法合理。

基於“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及同情弱者的一貫認知,我們認爲王某某具有較大敗訴風險,需要有嚴謹的證據鏈條證明王某某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姜某某對於自身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

在應訴過程中,我們多次與王某某會談溝通事件經過,經過反覆多次對事件發生經過的回放、推演,利用律師縝密、嚴謹的邏輯思維,幫助委託人發現證據、調取收集證據,利用調取、收集證據的竅門,幫助委託人多方收集證據,結合用人單位的證明、車輛資訊、工傷認定檔案、證人證言、酒水經銷商的證明等等,委託人職務行爲的事實愈漸清晰,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與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亦一致。

在證據收集過程中,對於姜某某對王某某飲酒行爲及無證駕駛行爲的明知也進行了證據收集,在訴訟中做到以防萬一。

本案經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重審,最終認定,王某某系職務行爲,不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其侵權行爲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姜某某已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責任,而非侵權責任。

寫在文末

就同一用人單位的職工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經過大量案例、司法觀點檢索,在違法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是否屬於職務行爲,存在諸多爭議,職工的職務行爲是否因其中摻入違法行爲而“變質”?

職務行爲說從職務行爲的定義、外觀特徵等方面論述,正如本案原審一審法官如此說理:“判斷是否是職務行爲,應當從行爲人所爲行爲的內容、時間、地點、行爲的受益人、行爲是否與單位意志有關聯、依一般社會經驗是否足以認爲與單位職務有關聯等因素綜合考慮”。而違法行爲只是在法律評價方面對其行爲作出的負面評價,不能據此否認職務行爲的性質。

職務行爲否定論者則認爲職務行爲首先是合法行爲,行爲人因違法行爲致使他人遭受損失的,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與其他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相比較,如果認定行爲人系職務行爲,顯然會使受害方受到不平等對待。

該類案件的焦點就在於,同一事件中,如支援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則會導致加害人一方面對受害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對用人單位承擔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與法律精神(一事不再罰)不符。如不支援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相比較加害人與受害人不是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的情形,顯然,該類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減少了。

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向賠付的法律理論基礎考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侵權行爲,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而工傷賠償是基於工傷保險關係發生,承擔的是保險責任,兩者的權利基礎,責任承擔不同。

而本文所述案例中,由於加害人職務行爲的認定,致使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與工傷賠償義務人發生重合,基於工傷事故同樣具有侵權性的角度,侵權行爲與工傷事故競合,基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只能得到工傷賠償,受害人喪失雙向賠付的權利基礎。

我們認爲,單純從行爲發生的角度考慮,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問題,但法律作出了許多擬製規定或特別規定,最終的案件結果還得回到法律規定,比如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爲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時,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而法院的裁判亦離不開理論的研究,比如如何認定“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如何認定“職務行爲”。在司法實踐中,還是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兼顧公平,各案各論。

本案中,王某某除受到刑事處罰外,因其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主要指用人單位對姜某某承擔的工傷補償責任),用人單位已向王某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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