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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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小汽車進去了尋常百姓的家,機動車是越來越多,路況自然也就變得越來越複雜。路上開車,難免會發生磕磕碰碰,尤其是新手新車,開車不太熟練,加上新車還沒來得及適應,遇到事故難免會手足無措,那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時,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從治療醫院借閱複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爲無效申請。

綜上可知,在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就應當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如果您對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還有其他疑問,建議您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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