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醉駕肇事開除公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事業編醉駕肇事開除公職嗎?

當下社會,醉駕行爲是一直飽受大家所唾棄的,醉駕不僅將自己生命置之度外,同時也沒有對社會大衆負責。交通醉駕在近幾年的時間導致了多少事故,破壞了多少家庭。那麼事業編醉駕肇事開除公職嗎?本站小編將利用接下來的時間爲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並舉出實例來闡述。

事業編醉駕肇事開除公職嗎?請看下面內容。

醉駕性質由行政違法衍變爲刑事犯罪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機動車保有量達到一定數量,醉駕行爲開始上升爲社會熱點。近些年來,我國不斷修改相關法律、加大交通違法行爲成本,甚至將醉駕性質由行政違法衍變爲刑事犯罪,不難看出,社會對酒後駕駛已經到了“零容忍”的程度。

1988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於2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外,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第七十七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吊扣三個月以上駕駛證。

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對飲酒、醉酒後駕車的法律處罰力度。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例施行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透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着,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着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爲衍變爲刑事犯罪行爲。

歡迎訂閱2011年國際旅遊島商報“酒駕入罪”即將走入我們的生活。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這意味着,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着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

酒駕,這一行爲由行政違法衍變爲刑事犯罪,反映出社會對此行爲已經到了“零容忍”的程度。然而,姍姍來遲的“酒駕入罪”在刑法修正案中尚存許多無法明確的“硬傷”,需要一系列完整的司法解釋來配套執法。在此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清楚,“酒駕入罪”,究竟是怎麼一個概念和過程。

懸疑一: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醉駕被定性爲刑事犯罪行爲後,對證據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確定司機屬於醉酒駕駛呢?

目前,海口交警在查處酒駕時,一般是路查、透過酒精測試儀檢測酒精含量,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若有異議,則透過抽血驗血方式測酒精含量,然後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中的證據相對來說要嚴格一些)。

當醉駕上升到刑事案件後,對證據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樣的。酒精測試儀測出的酒精含量能否作爲證據?是否必須要進行抽血?如何最大限度去搜集證據?酒桌上的“酒友”所說供詞能否當作證人證言?對於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據瞭解,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爲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但每個個體對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也就是酒量有大小,有可能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但由於其酒量大,並未醉酒;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雖未達到80mg/100ml,但由於其酒量小,卻已處於醉酒狀態。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並不能真正反映出不同個體的實際酒後狀態。”有法官這樣認爲,不管是飲酒駕車還是醉酒駕車,應該綜合各方面的因素來全案平衡,不能照原來的醉駕標準一刀切。

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刑法修正案(八)》後,與之前醉駕處罰將有十大不同點。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醉駕定性爲行政處罰,處理方式爲行政拘留,適用法律爲《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駕所面臨的處罰是15日行政拘留和罰款,雖違法但無罪,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會留下犯罪記錄;面臨扣證3-6個月,一年內發現2次註銷駕駛證;對公職人員除了處罰外還將告知單位;在處理時限上,只要證據固定即可處理。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醉駕定性爲刑事犯罪行爲,處理方式爲拘役,適用法律爲《刑法》;醉駕者因犯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由公安偵查取證,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1-6個月拘役和罰金;會留下犯罪記錄,對公職人員來說,將面臨被開除;在處理時限上,有嚴格的司法程序。

對於事業編不同崗位不同階級的工作人員來說,並不能確定。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一次醉駕犯錯的基礎上,再次醉駕,那麼無論是何種崗位何種職業都應不予原諒,毫不留情將其開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