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是怎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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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是怎樣進行的?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是怎樣進行的?

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需要分情況進行:

1、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財產,各地法院均認可直接視爲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提出異議,認爲財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爲自己的。對此,上海高院規定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並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北京高院則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2、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規定,可以對登記在共同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規定,可以對登記在共同名下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針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整體,無需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單個財產逐一進行分割。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3、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規定,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爲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並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聽證審查)。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北京高院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爲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共同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該財產爲其個人財產爲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浙江高院規定,經判斷爲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個人名下的財產。

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如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執行。執行機構可直接對上述共同財產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是否系共同財產或者財產份額提出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夫妻另一方就財產份額提出異議,或者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不停止執行。

夫妻之間在婚姻確定後所產生的各種資產就會成爲共有的部分,而二者在離婚後需要將各自的部分拿回的話而產生糾紛的,法院在接到分割的請求之後執行的分割方案一般都是需要結合法律規定進行,一般只要是共同的且沒有約定的就按照平分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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