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的房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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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房產離婚怎麼分
主要分以下幾類情形:
1、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貸款購買的房屋,如果雙方沒有對婚後財產進行特別約定,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雙方名下,也不問房屋是貸款購買抑或全款購買。
2、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給雙方購買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一方父母出資給一方子女購買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房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對房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爭議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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