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 - 婚後辦證的房屋是怎樣的財產
一、婚前購買,婚後辦證的房屋是怎樣的財產
1、婚前一人出資全款購買的房屋並且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視爲該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一人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屬於登記方所有,另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產增值部分享有債權。
3、婚前一人全款購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姓名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夫妻之間對該房產的歸屬有無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產權登記確定歸屬。
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爲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購房行爲的延續。
2、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的,該房屋一般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並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離婚,法院會根據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傾斜分割,並非夫妻雙方一人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如何分
1、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前買房,並在婚後辦理產權登記,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產爲登記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可視爲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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