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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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衆所周知,雖然軍人是職業具有特殊性,但他們還是可以跟普通人一樣享受結婚生子的權利,那如果他們要離婚的話,可以怎麼辦呢?對於軍人離婚該怎麼辦的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准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二、《婚姻法》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1、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2、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爲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爲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三、《規定》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一)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況”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二)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它也分兩種情況:

1、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兩點:

1、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

2、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爲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因爲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因此離婚也比較麻煩。如果您遇到這樣的問題,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諮詢,本站網站爲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相信一定能夠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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