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該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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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該怎麼離婚

軍人承受了太多,一方面是保家衛國的勇士,另一方面也是他們家庭的一份子,是丈夫是妻子,然而如同普通家庭一樣也可能遇到離婚這的事。那麼軍人離婚需要什麼程序呢?與普通離婚案件有什麼不同呢?在此小編透過對比梳理,將軍人離異的程序在下方做出,向有這發麪需求的軍人提供幫助,明白他們該怎麼離婚?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案件,離婚意味着什麼相信每個人都明白,而子女的養育,父母的贍養等等。而軍人因爲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在離婚後面臨很難得境況。小編在此勸告各位,離婚當慎思,輕易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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