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要什麼條件 - 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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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也可以說成是領養孩子,這主要給哪些失去父母或找不到父母的孩子一個家庭,同時也能減輕社會的負擔。但是收養孩子的,收養人和被收養的還是都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下面本站小編告訴大家收養小孩要什麼條件。

收養小孩要什麼條件,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一、收養孩子要什麼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二、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之所以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也是爲了避免日後發生違法行爲,同時對被收養人的利益也是一種保障。在滿足了收養條件後,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收養關係才能合法化。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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