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有權不接受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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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子女有權不接受探視嗎

未成年子女有權不接受探視嗎

子女是有權利不接受探視的,並且也不可以強制子女進行探視。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爲。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由於探視權是與人身相關的權利,因此即使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後,一方不履行的,那麼也無法強制執行。而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

二、限制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透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爲,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爲或拐賣子女的行爲;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爲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爲,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爲;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探視權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都不可以阻止他人行使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子女不願意被探視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可以強制探視,需要慢慢的開導子女,直到子女自願的接受,不可以強制的實行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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