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被繼承人生前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 - 引發的遺產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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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被繼承人生前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引發的遺產分配糾紛

原告訴稱

林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繼承位於北京市海淀區C室屬於陳某旭二分之一產權中三分之一的份額,即房屋產權六分之一份額;2、訴訟費由郭某陳某慧負擔。訴訟過程中,林某增加訴訟請求:1、請求認定陳某旭2020年6月7日自書遺囑無效;2、請求法院按照法定繼承程序分割陳某旭遺產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陳某旭1954年出生,於2020年7月因病死亡。林某是被繼承人的母親。郭某陳某旭的妻子,林某的兒媳。陳某慧陳某旭的女兒。陳某旭死亡時留下的房產爲北京市海淀區C室二分之一的產權。陳某旭去世後遺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其母親、配偶和女兒共同繼承。現林某透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陳某旭的遺產。

 

被告辯稱

二被告辯稱,不同意林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旭書寫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法有效,應依照遺囑繼承。

 

法院查明

陳某強林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子,分別爲陳某剛陳某旭陳某濤陳某旭郭某1984年結婚,育有一女陳某慧陳某強2007年11月19日去世,陳某旭2020年7月31日去世。

庭審中,林某主張依法定繼承分割陳某旭遺留遺產房屋

2001年5月,郭某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C室房屋(以下簡稱C室房屋),登記在郭某名下。雙方當事人認可C室房屋屬於郭某陳某旭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主張其中一半份額屬於陳某旭遺產。

林某另主張陳某旭遺留有位於其他小區房屋,但未向本院述明具體門牌號。二被告向本院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顯示陳某慧名下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

訴訟中,林某主張依法定繼承陳某旭遺產,二被告則向本院提交《遺囑》1份,內容爲“立遺囑人陳某旭,由於擔心本人去世後,繼承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故本人立下本遺囑,對本人所擁有的財產和權益做以下處理:房產:夫妻共同財產1處,C室。二、財產繼承:本人去世後,將房產由我的妻子郭某繼承,具體執行人爲我的女兒陳某慧處理。房產由郭某全權處理。立遺囑人:陳某旭2020年6月7日。見證聲明:本人在現場見證了本遺囑的全部訂立過程及立遺囑人陳某旭簽署姓名和日期的過程。見證人:高某霖日期:2020.6.7”《遺囑》爲兩頁,二被告表示《遺囑》中除“見證聲明:本人在現場見證了本遺囑的全部訂立過程及立遺囑人陳某旭簽署姓名和日期的過程。見證人:高某日期:2020.6.7”外,其餘字跡均爲陳某旭書寫。

經質證,林某認可《遺囑》真實性,認可《遺囑》中字跡爲陳某旭字跡,但抗辯《遺囑》無效,林某提出如下理由:《遺囑》中未反應陳某旭全部遺產;未給林某留遺產。經詢,林某表示其每月退休工資爲8000餘元,但每個月需支付8500餘元保姆費用。另經詢,郭某陳某慧均認可《遺囑》含義爲將陳某旭遺留遺產均由郭某繼承。

 

裁判結果

現在郭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C室房屋中屬於陳某旭50%份額由郭某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林某主張繼承陳某旭遺留遺產,雙方當事人認可C室房屋爲郭某陳某旭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上述財產的一半份額應爲陳某旭遺留遺產。林某另主張陳某旭遺留有位於A號房屋,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二被告主張依《遺囑》繼承,現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二被告提交的《遺囑》爲陳某旭書寫,該《遺囑》有陳某旭簽字並註明了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爲合法有效,法院對《遺囑》予以採信。林某提出的《遺囑》未反應陳某旭全部遺產事由,不構成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林某雖年事已高,但其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需要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人員。故綜上,法院林某主張的《遺囑》無效的訴請不予支援,並應依《遺囑》處理陳某旭遺產繼承問題。

《遺囑》中已明確財產由郭某繼承,雖另提及“其他財產由我女兒陳某慧負責處置並繼承”,但陳某慧郭某均認可《遺囑》含義是全部財產由郭某繼承,並判定陳某旭遺產均由郭某繼承所有,對林某主張依法定繼承的訴請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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