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開發商無證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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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開發商無證欺騙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買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後,才發現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其實就算是開發商的欺騙了,然而對於開發商無證欺騙的情況,購房者該如何處理才能更好維護自身利益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做一個小小的解答。

一、怎麼處理開發商無證欺騙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後,買受人發現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訂立合同時開發商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下列兩種處理方式:

1、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如果選擇認定合同無效的,在實務中對購買人來說,還是有一定風險的,風險就在:在查詢後到起訴前,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該訴訟請求可能就不會得到支援。因爲按照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爲有效。

2、申請撤銷該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撤銷民事行爲的規定,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而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顯然屬於欺詐行爲。故買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銷該合同。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如何認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開發商沒有按照該規定“向買受人出示”和沒有在“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均應當認定爲“故意隱瞞”行爲。

4、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

如果開發商既有‘故意隱瞞’或‘提供假證’,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的話,購買人還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如果選擇解除合同的話,要特別慎重,因爲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是有嚴格規定的。

二、針對開發商無證欺騙,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一)根據《合同法》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兩種情形可以適用解除合同,如下:

1、因爲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受人可以催告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如果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2、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上兩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返還購房款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透過上面介紹,如果您在購買商品房時,千萬要查清楚開發商銷售商品房是否已經具備齊全的證件,如果不具備,千萬不要買這類房子。因爲這類房子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由於開發商卻經常違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這嚴重損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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