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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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這個問題之前,購房者首先應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違約責任的處理進行過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爲要求賠償,賠償的標準以直接損失爲限,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開發商違約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逾期交房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者應拒絕接收房屋,並視出賣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應按出賣人逾期交房處理。

如購房者已接收商品房,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可按此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出賣人拒絕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更正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爲限,實際損失包括設備、裝修的差價款、改動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間的損失。

(三)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變更規劃、設計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購房者應在與開發商簽訂書面購房合同時,仔細閱讀和約定各項違約條款,瞭解開發商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自己擁有的各項合同權利,一旦出現開發商違約的情形時,可以試着去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的話,應透過法律手段徹底解決糾紛,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進一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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