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能否請求繼續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最高法院認爲,如果消費者已支付購買商品房全部款項,則可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這個不屬於《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所稱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爲,管理人也無權解除合同。
此外,司法實踐中亦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關於“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規定,認定相對人購買的房屋屬於特定物,如果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則可以請求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繼續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但是對於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認定爲特定物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所以對於該問題的處理總結爲以下兩點:
(1)對於房地產企業而言,進入破產程序後,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未支付完畢購房價款,房地產企業也未將房屋過戶給該購房者的,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繼續履行。
(2)對於消費者而言,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如果消費者已支付完畢購房價款,則可請求房地產企業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能否請求繼續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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