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戶辦稅人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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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列入非正常戶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非正常戶辦稅人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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