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的簽訂 - 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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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不同於民間的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由借款人填寫,以防止合同的理解糾紛,以及更多規定的注意事項。簽訂銀行借款合同時,究竟應該注意哪些內容?本站小編在下文爲您介紹。

銀行借款合同的簽訂,應注意什麼?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爲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後,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爲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爲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爲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瞭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範,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借款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爲。
  由於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佔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於事後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着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爲“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爲由提出抗辯。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於提前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爲,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並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儘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字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
  3、其它約定事項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爲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銀行借款合同的簽訂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由借款人填寫,以防止合同的理解糾紛;除此之外,合同應明確借款合同的用途;最後還應該注意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注意事項。產生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是,可以在我們本站找專業的律師幫您解決,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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