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合同到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勞動合同到期不意味着員工除了辭職以外就沒有其他的選擇了。實際上,如果真正瞭解我國對於市場勞動關係的整個監管體制的話,就會發現國家在很多情況下還是偏注重於維護職工的權益的,同樣在辭職的這件事情上職工自己選擇的餘地是很大的。但實際上,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清楚辭職和合同到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辭職和合同到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辭職和合同到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主要就是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一樣。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爲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者辭職的,是屬於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的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勞動者和公司雙方都可以選擇要和對方續簽還是不續簽。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通常所說的離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是合同沒有到期,履行到一半的時候。這時勞動者離開公司,應該提前通知公司。這是一個法定義務

而合同到期終止,表示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都履行完畢,勞動者或者公司都可以在合同到期的當天通知對方不續簽新合同。

上面有位朋友提到的“合同到期指的是書面簽訂的履約文書,在勞動關係上面的合同,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解約將會自動續約”這是不準確的。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都即行滅失,即使沒人提出解約,也不代表自動續約,在勞動法上而言,續約必須要有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只是事實勞動關係。

因此,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當天通知對方在法律上沒有過錯。公司也無權以此爲理由扣一個月工資。

但是,從人情上來說,如果你能提前告知下公司不準備再續簽新合同,給公司一個物色新人的時間準備,自然是更妥帖的處理辦法了。

由此來看,辭職和合同到期的區別主要就是在於這兩種不同的狀況,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賠付義務,而合同到期是員工被迫離職的話公司就要賠償員工了。因爲合同到期雖然說在法律上代表着勞動關係的終止,但是公司沒有其他合法的理由的話,不能不和員工繼續簽訂新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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